二、制定实施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统筹指导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在总结评估“十一五”期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按照党组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沿海各地也应结合本地实际,着手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制定《全国“十二五”海洋环境监视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实现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同时,围绕保护区的建设、海洋倾倒区的布局、海洋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全面落实《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中海洋部门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海洋部门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深入推进“渤海环境立体监测与动态评价”专项的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技术监管作用,强化专项组织管理。
三、建立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体系,为海洋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打下坚实基础
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配套制度。推动出台《海洋环保违法违纪处分规定》、《区域用海环评审查管理办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修订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质控管理办法》、《海岸工程审核管理办法》、《海洋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系列制度规范。为完善海洋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制定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并试点实施。将海洋公园作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一种类型纳入现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体系,修改完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为规范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出台《海洋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办法》、《海洋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推进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资格配套制度的建立。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监管,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
以海洋环境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继续深化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制订海洋产业绿色发展政策指南,引导沿海地区合理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与布局。进一步严格核准条件,严格禁止落后产能和淘汰的项目上马。加强石油勘探开发、倾废可视化和在线监管,结合各海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实时监控工作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在线计量监控。与环境保护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对陆源污染物监督职责的履行到位,组织县级以上海洋部门开展陆源污染物直排口的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