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癌症发病登记与死因监测,运行前应当开展癌症发病与死因监测作为基线资料,运行期间每5年开展1次死因监测。癌症发病登记应当连续进行,每年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 居民问卷调查,运行前调查1次,运行期间每3~5年进行1次调查。
第二十七条 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核素监测,从运行前开始,每年连续监测。
第七章 质量保证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卫生一般情况调查。
(一)调查应当科学、完整。
(二)利用既有资料及数据,并进行现场复核。
第二十九条 癌症登记与死因监测。
可参考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及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合编的《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进行肿瘤调查与登记。
调查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十条 居民问卷调查。
(一)首先掌握调查地区人口分布情况,严格按照随机抽样原则选取调查对象。
(二)实际选取调查对象的数量可比样本量估计公式给出的样本量大5~10%。但是,选取的调查对象应当逐一开展调查,并记录访问是否成功及其失败原因。
(三)参加居民问卷调查的调查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应当调查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五)调查表不得有空项、漏项,填写无逻辑错误。
第三十一条 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核素监测。
(一)采样要真实、客观并有代表性。
(二)分析方法及探测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应当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或重要国家的有关技术导则、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分析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国家法定检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