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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201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49号 2010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
  (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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