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
第十七条 设计单元工程发生的动态投资应在本设计单元工程动态投资和节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利用同一项目法人管辖的其他设计单元工程节余资金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节余或超支实行奖惩,投资控制奖惩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中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编制工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月、季度项目用款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委托制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法人,纳入项目法人的用款计划。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对外经济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备案、履行、变更、争议调解、验收、存档及印章管理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