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
第十五条 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