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