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计财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未建立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制度、职责分工不清的,各级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计财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内设机构对所负责项目的实施、支出进度、绩效结果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执行进行督导、协调。
未进行督导、协调,或督导、协调不力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各级内设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七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执行承担直接责任。各预算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分科目、分项目、分月制定本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计划,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计财部门。
各预算单位未按以上要求报送,或报送的进度计划不真实、不完整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
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或调整项目内容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计财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责任
第九条 上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实行监管。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整改落实。
未及时整改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