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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生产重大技术装备用原材料税收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生产重大技术装备用原材料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4月20日 署办函[2010]240号)


银川海关:
  《银川海关关于申请明确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热轧合金耐磨钢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银关函[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定的2009年度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该企业向你关申请办理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所需原材料“热轧合金耐磨钢板”的进口免税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第六类第(三)项第2条中生产中部槽用的“中板、底板”属于免税范围,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热轧合金耐磨钢板”未在上述清单中明确列名。据了解,煤矿用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的一级关键部件“中部槽”是由铸造挡板、铸造铲板与中板、底板焊接而成,而中板、底板是由热轧合金耐磨钢板加工制成的,目前国内生产的热轧合金耐磨钢板的性能还不能满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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