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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税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税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4月20日 署办函[2010]239号)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提请明确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减免税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函》(深关函[2009]39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不能直接从事鼓励项目生产活动。因此,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于2009年为杜邦公司3个生产项目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杜邦公司的上述3个生产项目不具备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考虑到商务部是《规定》的制定发布部门,且是外商投资性公司的主管部门,为慎重起见,总署于今年1月份就上述问题行文征求商务部意见,同时明确告知,逾期如未收到反馈意见,将视作该部同意。至今商务部仍未能将有关意见反馈总署。鉴于以上情况,请你关根据《规定》,不予受理杜邦公司3个生产项目的减免税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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