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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项目支出剩余资金中,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工程尾款,应在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理。未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原则上应核定为结余资金。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形成后,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动用。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工程停滞等后续问题,由产生结余资金的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由财务司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剂,统筹用于我部本年度或下年度重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财务司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视情况适当压缩其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司建立《农业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各单位预算执行月度计划和月度报告均通过该网络系统编报。
  第二十四条 因年中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遭遇直接制约特定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特定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可由财务司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预算编制不科学、前期工作不充分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等原因,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本年度”、“上年度”、“下年度”、“连续两年”、“连续三年”等,均按预算年度顺次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办法》(农办财【2009】7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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