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
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财〔2010〕51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分配与执行挂钩、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当年预算调整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 各司局、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的总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是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总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部门与基建管理、科研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
第二章 预算支出月度计划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25日前,依据本单位“二上”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支出月度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报财务司审核。
第六条 月度计划应在充分协商、详实细化、责任到人的前提下,以序时进度为基础,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对每季度末月度计划不能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应做出专门说明。
第七条 月度计划应全面反映单位财政拨款支出。编报范围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国库零余额账户返还额度)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