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类似伤亡扩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科学、有序、有效施救。
二、完善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和关键岗位要根据自身作业地点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形成预案体系。同时,要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开展演练,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的目的。
三、加大投入,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配齐必要的救援和检测监测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校验,保证正常使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具备救援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告知从业人员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物性、危害因素、处置措施等,同时加强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培训;涉及清理排污井、储浆池、下水管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对有害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的预防,对施救方法进行重点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涉及清理排污井、储浆池、下水管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企业,要提前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中可能造成中毒、窒息等危害的危险因素、应急措施。在清理长期封闭或深度较大的井(池)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同时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气体变化情况,并佩带有效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通报转发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