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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公告

  7. 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的问题。
  立案后,本案应诉公司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在评论意见中,该公司称,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设备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功能、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主张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应诉公司的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书面提交了意见和主张,反对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澄清问题,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8日就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召开了由本案申请人和应诉公司参加的意见陈述会,会上双方分别就其提交的意见和主张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从物理特征、用途、技术特征、功能等方面,调查机关认定,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品和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产品在主要物理和技术特征上基本一致,均是通过电子束加速,撞击一个靶心产生射线,然后通过探测器接受信号产生图像,用以检测被检测物体。之所以存在能量差别,在于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集成,制造出不同集成形态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公司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特性、产品功能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 物理特征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基本相同,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传送分系统、电气控制分系统组成,各个分系统的原理、构成和运行也基本相同。
  2. 技术特性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技术特性基本一致,均采用X射线线扫描成像技术,包括X光机技术和X射线加速器技术。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如线分辨力、穿透力等)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两者存在产品型号间的相互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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