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32号)
根据商务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自2010年6月起,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届时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0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自2010年1月1日起,镁砂、滑石、矾土企业的产品原料须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07年-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对出口未经煅烧的水镁石(商品编码25309099.91)及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092)的投标企业,上述2-5项条款自2011年度第一次招标起开始执行,本次招标暂不考核。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A.轻重烧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2)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3)经商务部批准具有轻重烧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9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B.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