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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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