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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地设立8家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地设立8家分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209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上海等8家分公司的请示》(华泰证字 [2009]2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北京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北京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上海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管理辽宁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天津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管理天津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管理黑龙江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管理南京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管理南通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设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管理苏州、张家港的证券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相关内容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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