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
(建科[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建筑节能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切实把住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关键环节,凡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年9月底前要组织两次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专项检查,重点要对小城市、县城和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今年四季度我部将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执行比例低于95%的,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完成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确定的改造任务,抓紧组织实施。尚未完成任务的,要尽快安排改造计划及改造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管,对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不能满足分户计量、不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改造项目,要限期整改。要按照《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要求,做好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