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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50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备案申请 》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1.0.8、3.0.3、4.3.8、4.4.12、6.3.4、6.4.2、6.4.4、6.4.5、6.6.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9、1.0.10、6.3.2(6)、6.4.1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08-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1.0.8 当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光伏系统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性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3.0.3 安装在建筑物上或直接构成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措施。安装在建筑物上或直接构成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集电设施应有防止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4.3.8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4.4.12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设施。
  6.3.4 设置太阳能集热、集电设施的阳台、墙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阳台、墙面上的集热、集电设施,支架应与阳台栏板或墙面上的混凝土或钢构件牢固连接;
  2 由集热、集电设施构成建筑阳台栏板时,阳台栏板的强度、刚度、高度、外观、使用安全和防护功能应满足建筑阳台的设计要求;
  3 设置太阳能集热、集电设施的阳台、墙面部位,均应采取可靠安全的抗风压、防冲击、防坠落措施。
  6.4.2 安装太阳能热水、光伏系统的新建建筑,在主体结构设计时应与相关专业配合,预先设置承载热水、光伏系统的构件或埋设预埋件或其它连接件。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同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6.4.4 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光伏系统,必须经过结构计算复核,并应满足其它相关的使用及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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