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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 验收组在听取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后,应对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工程实物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抽查、试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分别签字,各责任单位分别盖章。
  4.2.7 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排水良好。搭设时必须设置垫木、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4.2.9 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5.4.2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砂井、排水沟等;场内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出场车辆必须冲洗,禁止带泥上路。
  6.1.1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8.1.2 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9.4.3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1.3建议修改为:
  3.1.3 施工单位应备有与所承担施工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的有效版本。除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外,还应有控制质量、指导施工的操作规程或工艺标准(工法)等企业标准。
  3.1.13 建议修改为:
  3.1.13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
  3.1.15 建议修改为:
  3.1.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3.3.9 建议修改为:
  3.3.9 在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实体检测,未经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3.6.5建议修改为:
  3.6.5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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