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5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 》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1.0.4、3.1.7、3.3.7、3.7.7(1、2、3、4、5)、4.2.7、4.2.9、5.4.2、6.1.1、8.1.2、9.4.3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3、3.1.13、3.1.15、3.3.9、3.6.5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8.1.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11-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
1.0.4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3.1.7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3.3.7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7.7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质量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2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