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该省全部重点县的县级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省考评总分。其中,省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点县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表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评
内容
| 考评
指标
| 考评说明
| 省级
自评
| 中央
考评
| 备 注
|
(一)项
目
组
织
与
管
理
(40分)
| 1、组织领导
(6分)
| 1、制定了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全省重点县建设规划,得2分。
2、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3、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要求及时批复了重点县建设方案,得2分。
| | |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
2、重点县产生与申报
(10分)
| 1、重点县产生过程规范,重点县名单及申报材料按时上报,得2分。
2、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率为100%、90%以上、80%以上的,分别得8分、6分和4分。
3、重点县未经公示或公示有异议仍上报,不得分。
| | | 以公示情况、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合规性审查结论为依据。
|
3、管理制度建设
(6分)
| 1、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要求,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县建设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办法的实施细则,得4分。
2、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制定了本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得2分。
| | | 以颁布施行的相关制度文件为依据。
|
4、统计与总结
(6分)
|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3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3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 | |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
5、信息与宣传
(12分)
|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获财政部或水利部采用,采用1次得2 分,最多得8分。
2、在省级以上媒体有报道,报道1次得2分,最多得4分。
| | |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
(二)资
金
投
入
与
整
合
(60分)
| 6、省级投入
(30分)
| 1、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达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规模,得20分;超出中央财政补助规模,按超出比例与20的积加分,直至计满30分。
2、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未达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规模,按实际比例与20的积计分。
| | |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
7、省级对重点县的投入
(20分)
| 1、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达到当年中央财政重点县补助规模,得20分。
2、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未达到当年中央财政重点县补助规模,高于50%的,按实际比例与15的积计分;低于50%的,计5分。
| | |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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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级资金整合
(10分)
| 1、开展了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工作,得3分。
2、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规模超过1亿元,得7分;不足1亿元,按实际比例与7的积计分。
| | |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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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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