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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
(农办渔【2010】34号 2010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趋势,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确保渔船海上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将对所有远洋渔船分期分批实施船位监测。目前,大部分从事大洋性生产的远洋渔船和印尼、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也门、阿曼、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塞拉利昂等10个过洋性远洋渔业项目作业渔船已实施船位监测,效果良好。根据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实际情况,我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所有远洋渔船实施船位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测对象、监测设备和启动时间

  (一)监测对象

  1.在北太平洋(含日本海日、韩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鱿鱼钓及灯光敷网和围网作业的渔船;

  2.除上述10个过洋性项目以外的其它过洋性项目作业渔船;

  3.其它所有尚未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

  (二)监测设备

  按照“经济、易用,适应性强”的原则,借鉴其他国家船位监测系统配备情况,可采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C(简称C站)或法国CLS公司研制开发的ARGOS系统,具体选择何种设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启动时间

  有关远洋渔业企业需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所属或代理、租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入网、调取船位授权工作,并将选用设备的类型、型号、C站终端ID号或ARGOS发送器号码、调阅船位授权书报我部渔业局。2010年12月1日至31日为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调试、试运行阶段,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

  二、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的管理

  (一) 组织管理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是全国渔业船舶监测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由我部渔业局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等工作委托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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