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7日)废止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25日 财建[200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为加快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财政决定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为规范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确定的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中,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支持、绩效考核、滚动销号的原则安排,鼓励地方早治、快治、治出成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第一年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