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首批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了充分发挥新闻出版行业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深入推进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出党[2006]29号)、《新闻出版总署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工作方案》(新出党[2009]15号),总署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将于今年评选表彰首批“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推荐范围为全国新闻出版行业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中央文明办评定的2008-2009年度的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2.获得省(区、市)文明办或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评定的上一届的省级精神文明单位。
3.未获得上述两级部门评定,在2008-2009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突出成就,产生较强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程序
1.名额下达。总署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国各省(区、市)精神文明工作的创建情况,将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的推荐名额下达给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见附件1)。
2.推荐要求。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按分配名额向总署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第一类的单位,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向总署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推荐,不占用名额;符合申报条件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单位,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在总署分配的名额内组织推荐。
3.自查上报。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在决定推荐上报之前,要先对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严格考察,在此基础上,经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再正式向总署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考核验收
1.总署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0年5月至6月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2.总署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邀请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协调领导小组、总署相关业务司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及行业集团文明办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展开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