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海环字〔2009〕667号)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送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甬海[2009]1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5]24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
二、请根据《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对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巡护、执法、科研、监测、生态修复等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稳定的财政机制,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严格对保护区内各类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保证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