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的适用
(2009年1月13日)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高管办法》)第
八条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本条是对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应当进行如下审核。
(一)审阅申请材料。1、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申请人或拟任人本人对“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的确认;2、申请人或拟任人的学历、工作履历;3、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包括履职情况、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4、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包括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等方面);5、申请人或拟任人对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二)征询监管意见。如申请人或拟任人最近三年在非证券类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征询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申请人或拟任人在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证券类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征询会内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核实材料内容。通过函证、查询、电话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核实,作好记录工作。
(四)查询诚信情况。查询申请人或拟任人的诚信档案;查询有关征信系统,如税务、银行征信系统或者其他经政府部门认可的征信系统;查询网络媒体等。
(五)专项核查。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等方式进行专项核查。(1)征询的监管意见不明确;(2)申请人或拟任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3)申请人或拟任人存在让审核机关产生怀疑的其他重大问题;(4)其他我会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