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容器的检验监督工作和进出口检验。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二、广电总局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三、体育总局
(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林业局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五、旅游局
(一)拟订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六、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