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 【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第十五条 【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 【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