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民地办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加强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国家地名数据库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国家地名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我们制定了《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
一、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
(一)为了统一、规范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满足地名数据库编码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10114一88)的编码规则、《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制定。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四)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
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
1.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简称数字码)采用三层六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2.数字码码位结构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层即前两位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即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其中
(1)01~20、51~70表示市,01、02还用于表示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
(2)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3)90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第三层即后两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其中:
(1)01~2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通常表示市辖区汇总码;
(2)21~8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地区辖特区
(3)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3.为保证数字码的唯一性,因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而撤销的数字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4.凡是未经批准,不是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单列区、县级单位,代码的第三层即后两位必须设置为以91开始按顺序往下编制。
第二段的3位代码执行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其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其中的第二位、第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
1.001-099 表示街道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100-199 表示镇(民族镇)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200-399 表示乡(民族乡)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5.600-699表示开发区等非法定单位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6.999表示省、地、区(县)本级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编写。
第三段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地名属性类别,执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
第四段为6位数字,表示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 000000-999999,用以区分同一类别并且是同一行政区的地名并进行排序,如果前13位编码可以确定此地名的唯一性,则第四段代码用000000表示。
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属性类别代码)附加码
二、地名数据库代码管理
(一)国家地名数据库所使用的代码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省地名管理部门要经常与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代码变动情况,定期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并按年度随更新的地名数据一并报送民政部。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地名数据的普查采集项目及信息系统的存储、检索、分析、输出等方面的管理,主要用于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维护和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附: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GB/T 18521-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类别的划分规则与地名类别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中地名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93.1-1999 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 英语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17693.1-1999,定义2.1]
3.2 地名信息 inform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
反映地名及其属性的文字、数字、图像、声音等的总称。
3.3 标准地名 standard geographical names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3.4 地名简称 shortened fo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
3.5 地名别名 alias of geographical names
某一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
3.6 现今地名 under using geographical names
目前正在使用的地名。
3.7 历史地名 former geographical names
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4 分类原则
4.1 选择地名最基本、最稳定的属性为分类依据,保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4.2 以地名学、地理学的学科分类为基础,尽可能采用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充分吸收新的科研成果,体现分类体系的科学性、继承性、兼容性。
4.3 在体现科学性的前提下,按地名及相关行业对地名分类的习惯,以及不同类别地名的数量和使用频率,在具体分类时作适当调整,提高分类体系的实用性、通俗性。
4.4 在同一层面使用统一的分类方法,保证分类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
5 分类方法
5.1 地名类别的划分综合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在总体上采用面分类法将地名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两类,各个“面”内采用面分类法或线分类法进一步细分。
5.2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地名的使用时间、地名的表示方式4项作为地名类别划分的标准。
5.3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将地名分为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国家(地区)2层。
5.4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4层。地名地理属性类别结构见表2。
5.4.1 门类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基本属性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类。
5.4.2 大类根据门类的科学构成和实际管理的需要来划分。其中自然地理实体门类分为海域,水系,陆地地形;人文地理实体门类分为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电信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和名胜古迹,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5.4.3 中类根据大类的科学构成要素和相互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实际应用的需要来划分。
5.4.4 小类原则上隶属于中类,为构成中类的基本类别。对于不可细分或者个体数量较少的中类不设小类。
5.4.5 大类、中类、小类中分别设“其他”作为收容类目。
5.5 按照地名的使用时间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2类。
5.6 按照地名的表示方式分为标准地名、地名简称和其他地名(如地名别名)3类。
6 编码方法
6.1 地名类别代码采用数字型代码,分为4段,用1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图1)。第一段4位数字表示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第二段4位数字表示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第三段1位数字表示地名的使用时间,第四段1位数字表示地名的表示方式。
×××× ×××× × ×
空间位置 地理属性 使用时间 表示方式
图1 地名类别代码结构示意图(略)
6.2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分为2层,分别用1位、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图2)。
× ×××
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 国家(地区)
图2 地名空间位置类别结构示意图(略)
6.2.1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第一层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洲、跨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其代码见表1。
表1 大洲和国际公有领域代码
代码
| 地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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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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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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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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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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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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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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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跨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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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际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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