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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关于报送200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关于报送200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的通知
(建法执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的部署,请将你机关200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要求的格式,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 系 人:王 萌

  联系电话:010-58933733

  传  真:010-5893414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

2009年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统计表式
  (一)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机构统计表
  (二)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统计表
  (三)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总 说 明

  (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 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 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两个方面。
  (四)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五) 本报表制度为半年报/年报制度。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 报送时间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七) 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送

方式

报送

日期

复议1表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机构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机构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

复议2表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统计表

同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同上

应诉1表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同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

同上

 

同上


三、统计表式

  (一)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机构统计表

  表  号: 复  议  1  表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备案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备案文号: 国统制[200 ] 号

  填表单位:(盖章)        20 年  半年报/年报        有效期至:    年   月        

指标

 

 

地区

代码

实有单位数(个)

 

行政复议机构数(个)

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数(人)

1

2

3

总计

101

 

 

 

102

 

 

 

省(区、市)

103

 

 

 

地市

104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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