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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建管〔2009〕554号)


  2009年10月,我部颁布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以下简称《公告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重要意义

  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的出台,是我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对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解决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深刻认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积极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和《公告办法》,扎实有效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4项工作:

  (一)全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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