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一个时期内不可能消除城乡差别,但无论是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设计,还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要为实现城乡统筹打好基础。用城乡统筹、公平共享的思路指导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朝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努力。制度设计要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差距。要为今后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留出接口,如新农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等制度,都有一个制度衔接问题,有的还有一个关系转续的问题;农村低保与农村社会救济、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也都需要统筹考虑、有机衔接。总之,应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制度统一、保障水平适度、相互协调且互为补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同时,还要抓紧制度的完善,建议国务院抓紧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城乡医疗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进一步规范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四) 加大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当前,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还是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国务院自2006年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作了规定,明确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和“先保后征”。但目前的落实情况不够平衡,有些地方的社保资金筹措不能完全到位,一些被征地农民还未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新的被征地农民与老的被征地农民在利益补偿上也出现一些新的不平衡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事关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着力抓好落实工作,督促各地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集资金。建议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修改《
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程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目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还较低。建议针对农民工特点,抓紧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规定,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解除他们参保的后顾之忧。对建筑业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特征行业的农民工,要建立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