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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办函[2009]118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9〕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保标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尚未就土壤污染修复事项制定法规或建立管理制度,也没有适用于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环保标准。为支持相关立法工作并配合实施,我部目前正在制定用于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环保标准。今后可按照相关法规和相关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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