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交易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9〕115号)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渔业生产情况的变化,渔船买卖不断增多,渔船流动日益频繁。渔船交易过程中,多数船舶所有人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船买卖手续,但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渔船交易市场,交易纠纷时有发生,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我部决定在浙江省重点渔区开展渔业船舶交易中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交易中心试点工作由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
二、渔业船舶交易中心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具有为渔业船舶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技术咨询、信息资料、价格评估、证件代办、交易结算、纠纷调解等功能,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促进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