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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131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497-2009。其中,同意将第3.2.3、4.10.5、 6.2.10、8.1.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将第4.4.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3.2.3建议修改为:
  3.2.3 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与行标一致)
  (在节能标准中规定,而不是在这本标准中规定)
  4.10.5建议修改为:
  4.10.5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与行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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