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
(国海环字〔2009〕16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一)充分认识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是海洋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和前瞻性工作,是政府监督管理海洋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基本手段。经过多年建设和发展,国家与地方相结合、资源共享、协作一致的海洋环境监测队伍实现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发展,为沿海各级政府履行职能奠定了基础。但是,当前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畅、创新不足、功能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够明确、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业务创新科技含量匮乏,影响了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整体服务效能发挥。因此,各部门必须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前形势发展,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二)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分级管理责任制,规范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深化和创新发展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提升服务效能,保障沿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体制机制

  (三)落实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分级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为此,沿海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代表当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责任,定期评价并发布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范围按照国家海域勘界确定的各地区海域使用管理范围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