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工业信息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信息产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工种)名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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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3-03-02
| 线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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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3-03-03
|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 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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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3-03-04
| 通信电力机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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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3-03-05
| 市话测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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