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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0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发票中的折扣、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未能提供美国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对该项费用予以调整。
  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没有对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美国UBE公司(UBE AMERICA INC.)
  2009年5月18日,UBE AMERICA INC.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公司主张其在调查期内未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未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欧盟公司
  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ścicach, S.A.)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欧盟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的欧盟内销售全部是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欧盟地区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费用及其分配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摊。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全部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证费、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等调整主张。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BASF ANTWERPEN N.V.)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欧盟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全部通过欧盟内的关联客户转售给最终用户。在补充答卷中,公司进一步提交了欧盟内关联公司向最终用户的转售价格。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欧盟内关联公司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按照直接费用归集和间接费用依据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对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进行了重新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初步审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位于欧盟内和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最终由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调整后的非关联出口价格替代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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