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巴斯夫美国公司(BASF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的,以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生产成本加费用、合理利润确定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全部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填报的上述数据对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按照直接费用归集和间接费用依据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对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进行了重新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规定,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初步审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另外一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调整后的非关联出口价格替代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对中国大陆出口过程中,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在销售过程中只负责相关销售单据的处理工作,承担销售代理职能。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适当比例的佣金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 & Chemical LLC)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的,以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生产成本加费用、合理利润确定结构正常价值。
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全部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部分被调查产品以“库存转移”的名义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但该公司并未主张“转移”的数量和价格,也未提供这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调查期被调查产品的库存减少数量和该公司主张的调查期被调查产品销售数量的差额作为“转移数量”,以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某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内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美国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对于某些产品控制编码项下的被调查产品,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多种不同生产成本,调查机关暂决定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区分不同产品控制编码的成本。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摊。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规定,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中全部低于加权平均成本销售的部分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生产成本加费用、合理的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另一部分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主张的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中,某家公司地址在美国,交货方式为EXW,公司未能提供这些被调查产品最终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排除这些交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