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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0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巴斯夫美国公司              30.4%
  (BASF Corporation.)
  2.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36.2%
  (Honeywell Resins&Chemical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36.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9.7%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ścicach, S.A.)
  2、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8%
  (BASF ANTWERPEN N.V.)
  3、道默有限公司               8.2%
  (DOMO Caproleuna GmbH)
  4、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8.2%
  (DSM Engineering Plastics B.V.)
  5、其他欧盟公司               23.9%
  (All Others)

  俄罗斯公司
  1、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       5.9%
  ("Kuiby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2、其他俄罗斯公司              23.9%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
  (FORMOSA CHEMICALS&FIBER CORPORATION)
  2、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3%
  (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3、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
  (Zig sheng Industrial Co., Ltd.)
  4、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4.2%
  5、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2%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6、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4.2%
  7、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4.2%
  8、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3.9%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9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   立案
  2009年3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及支持该申请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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