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6月1日 财社[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县级财政应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地区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金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当年确定的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地上报的截至上年末实际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人数,并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结算上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予以补足。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分省工作目标为基础,重点考核农村孕产妇实际住院分娩人数、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工作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