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7.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白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白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条所述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4.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4.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4.1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4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4.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4.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