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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管发〔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 每所城市三级医院应当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受援医院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东部地区的医院在完成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的任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省定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旗)、陆路边境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其他县的对口支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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