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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2009)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研究,决定对《
血站管理办法
》第
三十一条
进行修订,将“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修改为:“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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