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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农卫函〔2009〕415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行医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农社〔2009〕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内地居民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后,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有效,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管理。在内地行医期间,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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