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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抽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一)耕地明显增加的省份(2个):内蒙古、辽宁;
  (二)耕地明显减少的省份(4个):广东省、江苏省、山西省、上海市;
  (三)建设用地明显增加的省份(5个):内蒙古、江苏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安徽省。
  二、抽查核实的内容
  (一)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情况;
  (二)检查各地调查工作组织是否有效,调查成果是否准确齐全,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三)现场检查部分地区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明显增减的真实性,了解地方调查成果基数的具体情况和真实想法,分析原因;
  (四)督促检查地方基本农田上图工作的进展情况,掌握各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总体情况;
  (五)发现一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以及成果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典型案例。
  三、抽查核实的方法
  (一)分析准备。综合分析国家内业核查意见、地方复核情况和外业核查结果,以及与变更调查数据差异等材料,掌握耕地、建设用地面积变化大的省份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选择2-3个县区,作为实地抽查重点;
  (二)座谈交流。采取座谈方式,听取地方调查工作情况报告。通过座谈交流,掌握各省调查工作总体情况,同时了解地方基本农田调查进展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情况;
  (三)室内检查。针对抽查重点县区,室内抽查部分数据库成果、统计台帐、外业调查记录表、外业调查图以及内业统计报表等,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准确,检查基本农田上图是否规范,落图是否准确;
  (四)外业检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每抽查重点县区选择5-10块典型地块,现场认定地类,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见附表),对典型地物进行数码拍照;
  (五)分析反馈。结合内业一致性核查、地方复核以及外业核查结果,综合分析耕地以及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及虚报瞒报情况要详细记录原因及责任情况。抽查结束后,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反馈和通报抽查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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