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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干一[2009]50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企业外部董事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要忠实履职,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
  1.遵规守法,诚实信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对出资人和任职公司有违反忠实和诚信义务的行为。
  2.代表股东,尽职尽责。要牢固树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责任意识,自觉站在出资人立场上决策,积极为董事会运作和公司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不得在经理层选聘、考核和薪酬激励等方面损害出资人利益。
  3.按章办事,正确行权。要严格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坚持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或者指挥属于经理层的事务。
  4.独立判断,敢讲真话。要按照商业判断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高度关注决策风险,不得对有损出资人或者公司合法利益的决策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5.勤勉敬业,保证时间。要认真阅研会议资料,注重学习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动态和公司运营状况,履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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