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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当前维护新疆地区稳定和严防“三股势力”恐怖活动的斗争中,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出行、住宿、就业、招生等方面违反民族平等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切实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

  实践证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完全符合中国国情,深受各族人民拥护,是实行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的生命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切实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对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纠。要深入窗口单位、基层和社区了解真实情况,检查要全面深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落实。要注意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预防上,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损害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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