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9年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意见
(国质检量函〔2009〕56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相关司(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国办发[2009]48号)精神,现就质检系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任务,也是质检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战略意义;要统一思想,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履行
节约能源法赋予的各项职能。
二、加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制度
积极履行
节约能源法赋予质检系统的职能,加快制修订与
节约能源法和
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的配套规章。加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力度。积极参与《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订《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完善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在已实施15种产品能效标识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电风扇、微波炉、平板电视、通风机等产品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制订《能源计量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不断完善与节能减排配套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