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进行了审查。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一种是公司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代理销售给非关联用户而支付佣金;另一种是公司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对于公司直接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及通过关联贸易公司代理给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利润率采用美国罗地亚公司被调查产品实现的利润率),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逐一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费用和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按照公司内部美元贷款结算利率计算信用费用。公司未能提供美国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但提供了美国联邦基准利率。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对该项费用予以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该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逐一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国际运输和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银行手续费、佣金等调整主张。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没有对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国际运费,公司未能提供部分交易所发生运费的原始单据,调查机关按照同等交易条件下的单位运费费率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按照公司内部美元贷款结算利率计算信用费用。公司未能提供美国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但提供了美国联邦基准利率。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对该项费用予以调整。
(四)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基础上进行了比较。